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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市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国家、省统筹办法和国家、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负责政府人才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公开招聘、岗位设置、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组织实施上级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和市级以下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三)与市科技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参与贯彻落实国家、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政策,组织实施C类外国人来华人员的工作许可,和科技部门共同组织实施A类和B类外国人来华人员的工作许可。

(十四)与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协同推进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征缴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协同做好经办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综合协调重要政务、事务;承担文秘、信息、宣传、文电、政务公开、安全、机要、保密、档案和行政后勤等工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推进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服务处)。依法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牵头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牵头重大决策规范化管理工作;承担重大执法法制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按权限统一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监督、协调下属单位的行政权力和行政服务工作;指导相关学会、协会工作。

(三)规划和信息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政府门户网站有关栏目的维护工作;牵头组织全市人社系统综合考评。

(四)财务内审和基金监督处。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组织查处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案件。

(五)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拟订统筹城乡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和我市港澳台居民就业创业政策;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对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指导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工作。

(六)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管理处)。组织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政策;承担全市技工院校综合管理;指导开展全市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称和职业资格管理处)。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八)人才开发处。按照职责分工拟订全市人才开发规划;拟订实施全市领军型创业企业引进、培育政策;拟定实施全市紧缺人才引进政策;承担市首席专家、市突出贡献人才、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及管理工作;完善全市博士后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级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开展全市人才信息统计。承办本局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本市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国家、省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备案事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

(十)工资福利处(市表彰奖励办公室)。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事业单位离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离休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市属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市属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组织市属事业单位优秀工作人员健康休养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工资统计;组织实施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承办国家和省部署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全市相关国家表彰奖励获得者、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和省部级、市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创建达标评比表彰和市级以下表彰有关工作。

(十一)养老保险处。贯彻落实国家、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具体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办理、企业年金备案及核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处。拟订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会同市有关方面指导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的审核工作。

(十三)工伤保险处。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国家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工伤医疗的药品、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及标准。

(十四)劳动关系与监察处(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定全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拟订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协调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协调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十五)调解仲裁管理处。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指导全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办理。

(十六)信访和督查处。负责处理信访事项以及本局重点工作的督查;承担本级和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处理;牵头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承担行政重要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的协调、督办和督查工作;协调指导热线咨询服务。

(十七)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