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
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林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辖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辖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和推进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城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拟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论证,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等,参与区城空间规划编制,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辖市(区)实施。负责全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分配和执行上级下达土地、矿产等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的报(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审批工作。组织负责土地、林地、湿地、矿产资源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开展城乡规划用途管控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确定,以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负责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湿地生态修复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九)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并拟定本地配套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林业(林草)和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林业(林草)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组织绿化造林工作。组织实施林业(林草)、湿地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的培育,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推进林业改革等工作。
(十ー)负责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编制全市林业采伐限额,指导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地质遗迹、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规划。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ニ)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而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査。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六)负责对全市国土资源的监察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违反测绘管理和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查处矿产资源领域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层越界开采等违规行为。
(十七)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提供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八)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辖市(区)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辖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按规定履行领导班子建设、机构编制、组织人事、人才队伍建设和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宣传、意识形态、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发展与科技信息处。负责编制自然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自然资源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形势分析;负责起草局综合性文电文稿,协调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系统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应用和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
(三)财务审计处。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并实施监督;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重大项目建设及重大专项资金、重大装备。
(四)行政服务处。按权限集中办理机关政务服务事项;承担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为主要方向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各辖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督促和指导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指导监督辖市(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参与领导干部任期自然资源审计工作。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合;负责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和市政府批准的水域渔业养殖等不动产专项登记发证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
(八)自然资源利用管理处。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负责编制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自然资源收购储备的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负责矿业权出让、采矿权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资产负债表;承担报市政府批准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和监督辖市(区)节约集约利用。
(九)国土空间规划处。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负责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城市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并将"三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负责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相关负责构建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承担市级"多规合一"和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承担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论证工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调整更新、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统筹研究并监督执行自然资源与城乡规划相融合的相关政策、规划,参与全市重点项目选址及规划协调。
(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耕地、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重大项目规划选址、规划条件的政策研究和扎口管理工作,以及重要地区、重要地段相关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和规划条件的确定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管理;指导违法建设的规划技术认定工作。
(十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政策规定,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湿地退化修复等工作;组织落实生态保护补偿相关规定;指导辖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二)耕地保护监督处。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并指导市县开展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三)详细规划管理处(城市设计处)。负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管理项目规划的相关政策研究、标准制订和制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报批和数据成果的管理,参与信息平台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单元等级的城市更新规划工作;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技术标准制定、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统计工作;负责组织重要地区、重要地段、街区的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核、报批等管理工作。
(十四)市政规划管理处。负责建立立体交通、市政专项规划体系,制订交通、市政规划编制和管理标准;参与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交通、市政专项规划,指导和参与编制市辖区、市相关部门组织的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全市交通、市政等项目规划方案论证和项目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十五)村镇规划管理处。负责建立村镇规划编制与管理体系,制订村镇规划编制计划、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指导镇村规划编制和审查、报批;参与全市重大村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和方案审查;承担民房建设和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林业处(森林与湿地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林业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编制林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指导辖市(区)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负责全市域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指导监督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林木种苗管理;组织林业项目的实施及管理;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林业产业发展、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承担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林业及其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林地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林木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安全管理工作;查处林业违规违法案件。
(十七)矿产管理处(地质管理处)。贯彻执行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和战略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落实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规定要求;负责调处矿产权益纠纷;监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承担地质灾害预警预防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地质问题;监督管理地质遗址、地质公园和古生物化石;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十八)国土测绘处(地理信息管理处)。拟订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生成、维护、更新等工作;组织落实国家测绘基准,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贯彻执行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规定,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市地图管理,审查面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定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和应急保障。
(十九)自然资源管理督查处。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管理政策措施、规划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协调自然资源部驻地方督察部门和省自然资源厅督察部门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上级党委、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重大项目工程进展完成情况;负责监督检查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检查通报行政效能和作风建设情况;完成上级交办有关事项的督查检查工作。
(二十)组织人事处。承担局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外事等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