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审查修改、协调论证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责任。负责立法协调工作。承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办市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市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市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
(五)负责有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拟由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辖市(区)政府以及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编辑和发布市政府公报。
(六)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担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七)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八)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指导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
(九)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12348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监督在常州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管理涉港澳台有关律师事务。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十)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本系统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二)负责本系统警车和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十三)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协助各辖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处理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承担相关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负责公文审核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指导对外交流合作、涉港澳台交流合作等事务。
(三)法治调研督察处。开展全面依法治市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论与实践调研工作;承办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规划、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全面依法治市的督察工作,落实旬报等工作制度;制定法治常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指导基层法治建设,推动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承担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工作。
(四)地方立法处。负责市政府行政立法工作,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组织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承担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草案起草、组织起草、审查和市政府规章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承担市政府规章的报备工作;负责相关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组织、承办相关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负责相关立法协调工作;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相关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编纂市政府规章,组织翻译、审定市政府规章外文译本。
(五)备案审查处。组织拟定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办理有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拟由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承办辖市(区)政府以及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相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组织承办相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辖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协调推进、督促、检查和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
(六)社区矫正管理处(社区矫正管理支队)。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对全市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指导本系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
(七)行政复议应诉处。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受理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协调市政府涉讼法律事务;代理或者参与市政府行政应诉事务;承办以市政府、辖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处理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来信来访事项;承担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八)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市级机关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及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市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指导、协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工作。
(九)普法与依法治理处。负责拟订法治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辑和发布市政府公报,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十)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制定全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相关工作。
(十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仲裁工作,编制全市仲裁名册并公告;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
(十二)法律援助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全市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管辖;组织、指导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公益性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管理、指导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十三)公证和司法鉴定管理处。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司法鉴定机构和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依法开展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负责拟订、调整全市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公证员配备方案;编制全市公证、司法鉴定名册并公告。
(十四)律师工作处。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指导、监督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在常州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的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市政府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负责管理涉港澳台有关律师事务,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工作。
(十五)行政服务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按权限集中办理机关政务服务事项。贯彻执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法学教育工作。
(十六)装备财务保障处。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本系统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工作;负责本系统警车和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及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保留政治部。归口管理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
(十七)组织人事处。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工作;承办协管干部的考察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十八)宣传教育处。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本系统干警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参与指导本系统法律职业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Leave a Reply